來源:沈陽市城鄉建設局
關于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向 “生產—施工”一體化發展的意見
各區(開發區)、縣(市)建設局,各相關建筑業企業:
根據《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辦發〔2018〕27號)、《關于促進沈陽市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意見》(沈建發〔2020〕50號)和《沈陽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范圍及考核標準〉的通知》(2020年8月6日)等文件精神,為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向“生產-施工”一體化方向發展,經研究決定,對符合條件企業申請相關建筑業企業資質實行容缺承諾辦理,有關意見如下:
一、容缺承諾辦理范圍
申請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已列入國家、省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名錄,或經考核滿足生產基本條件、具有一定裝配施工能力。一家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僅限一戶企業提出資質申請。
2.申請企業主營業務為建筑業的獨立法人單位,是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為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出資的全資、控股母公司。控股母公司工或子公司需在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占股50%以上,且其他股東股比均低于30%。
3.企業信用良好,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信用中國”和建筑市場監管部門無不良行為記錄。
二、容缺承諾考核標準
資質標準規定的企業主要人員中:技術負責人達標;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專業(級別)齊全,人數分別達到標準的50%以上;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種類齊全,人數達到標準的50%以上;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達標。
申報時企業需按樣式提交書面《申請承諾書》及《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預),自頒發許可之日起容缺部分人員及要件應在6個月內補齊。
三、事中事后監管
1.對給予容缺承諾許可的企業要嚴把安全生產許可關口,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2.承諾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企業應向行業管理部門提出資質核查書面申請。經核查,企業主要人員達標的,下發合格通知,審批程序完結;企業主要人員不達標的,將依預申請撤回相應資質許可。核查前,企業不得超出實有人員承載能力承攬工程項目。
3.為支持裝配式建筑“生產-施工”一體化發展,企業取得的建筑業企業資質不得重組分立和遷移出沈陽市。
沈陽市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23日